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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趋利性执法研究南宫NG·28娱乐(中国)官方网站报告:法律剖析及民营企业应对之策

作者:小编2025-04-20 16:17:19

  

京都释法 趋利性执法研究南宫NG·28娱乐(中国)官方网站报告:法律剖析及民营企业应对之策

  2024年9月初,《浙商杂志》发表了一篇《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的报道文章,将“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行为带入公众视野。根据报道内容,浙江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受让了A公司七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00%股权,从而实际控制了A公司持有的新疆某矿50%的股权。甲集团方面称,经过长达14年的治理,他们将新疆某矿“从一个负债1000多万元、尚未取得采矿权证的亏损企业,建设、发展成年开采指标4000万吨、资产上百亿、经营状况优良的特大型绿色煤矿企业”。然而,2018年乙市监察委根据上级指定,对与甲集团无任何关联关系的A公司前股东胡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丙市检察院将A公司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A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某矿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给地方国资委。2023年,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后,涉及A公司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

  该案判决在我国法律界引起的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司法机关的认定结果与我国民营企业保护政策的不一致。对此,有专家指出此类案件跨区执法的根源在于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异地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便加剧了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远洋捕捞”式办案的情形。随后,我国多个省市针对本地民营企业和企业家陆续发布了“提示/提醒函”,警示全国执法机关避免对民营企业的过度、选择性执法。这也给全国企业经营敲响了警钟,在做好自身产业经营的同时,如何更好安全合法经营已然成为企业家的必修课。本文从趋利性执法可能涉及的高频罪名、常见手段及多发领域企业画像入手,全面解读趋利性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并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应对及日常经营建议,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随着经济社会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经济犯罪、网络犯罪高发,而我国施行的“犯罪地(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为主、被告人住所地为辅”的地域管辖原则,也使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较为宽泛:范围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范围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南宫NG·28娱乐(中国)官方网站 (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隐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都能成为管辖地。而异地抓捕,即通俗讲的“远洋捕捞”,管辖链接点也多为上述犯罪地点。实践中高发的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单位犯罪因存在犯罪地多发的可能,从而成为趋利性执法案件的高发罪名,主要涉及企业以及直接责任人员。

  而随着我国经济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现代支付结算工具日新月异,为跨区域、跨国(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提供了便利,通过网银开展业务,有的甚至在国(境)外操作网银,关联客户账户遍布全国各地,此类刑事案件的资金普遍存在跨区域、跨国(境)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地有不同理解,从而产生管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将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各环节所在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均认定为犯罪地。而上述的多样性与可变性,使得非法经营罪趋利性执法案件多发。如根据网络发布的一篇公众号内容:2023年9月23日,某地公安办理特大期货非法经营案,采取强制措施、传唤等几百人,对到案人第一要求就是交钱。“交钱金额从500万到20万不等,最终公安调查了几百人,只对没有交钱的姬某荣(交钱不成功)、张某云(本地人)提请批捕,给人的感观就是,交钱就放人,不交钱就批捕。”

  传销罪多可能发生在平台型企业:专门针对平台型企业随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传销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主要行为手段为以提供货币增值服务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欺骗手段,吸引多人购买虚拟币,要求会员缴纳入门,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多少,由平台按照收益进行返利。实际上,这些返利方式都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为依据。因此,该案件中的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等行为与刑法第224条之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高度契合,因此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定此种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涉案金额148亿元的虚拟货币传销案件Plus Token。

  以开设赌场罪为例,一方面,网络的发展导致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都可以成为管辖地;另一方面,对于管辖建立链接点存在“以点带面”的现象:以一家在某省有分支机构的外省大企业,罗织几个“犯罪行为”,然后刑事立案,抓捕集团总部高管,扣押集团财产和资金……如根据中国经营报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用户过亿APP涉赌跨省办案被划走3亿资金》显示,语音直播平台伴伴“盲盒涉赌”案,争议最大焦点在于管辖权和“3亿转账”问题。关于管辖:庭上信息显示,B地警方于2023年1月21日立案,立案理由为:2022年12月期间,在工作中发现伴伴APP架设平台并在平台嵌入“砸金蛋”“大转盘”等赌博游戏插件,APP平台内存在专门的“套现房间”进行非法获利。“实际伴伴从来没有这两个项目,也没有B地相关人员涉案,直到抓了人之后的2023年5月,办案方才发现有B地人员。”而关于金额:常相伴公司高管在庭上表示,财务人员在看守所内将公司和个人超3亿元资金转账到某地公安局账户,相当于案件尚未审理,财产刑等于事实上已经执行完毕……[1]

  传唤、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都是常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在这其中,饱受争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也为趋利性执法的实现提供了手段和筹码。本来,作为一种羁押替代措施,监视居住本应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仅有被滥用的趋势,更面临着制度异化的问题,其强制程度甚至可能超过拘留逮捕措施。尤其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申请常常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检察机关虽有权也有义务进行法律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产生了检察监督缺位的问题。这一切,都使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压服被监视居住人的手段和筹码[2]。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换言之,法院对于财产刑判项范围要严格限定在上述五项内容内,但也存在争议的点:首先:第五部分“相关涉财产性判项”相对于前四个有明确类目的如罚金、违法所得等不具有针对性,也就给法院审判财产刑增加了“可能”的空间;其次,前四项有明确类目的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合法财产与违法财产的混淆,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的混淆,并非为犯罪所用的财物与本人合法财物的混淆等。以上都会给可能的趋利性执法案件中增加了不确定性。

  为了有效遏制趋利性执法的现象,中央、国务院及各政府部门在过去几年中已经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财政部于2020年发布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公安部于2020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并于2021年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最高检2024年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格局、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2025年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把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涉及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涉外审判等方面。最高院院长张军强调“要从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严重危害”。2025年2月17日,习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党中央及国务院各政府部门一系列的动作表明了遏制趋利性执法的决心,可以预见随着政策法规逐渐优化完善、企业治理合法规范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将会迎来更好更长远的发展。2025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该规定通过明确管辖规则、强化监督机制、严控执法程序,旨在解决跨省涉企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同时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