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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稳定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事件时有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社会反映强烈。本案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制作虚假工资名册,挪用农民工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过程中拒接电话并藏匿,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造成多名劳动者聚集讨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为后续侦查、起诉和审判奠定了良好基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被告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有效救济被害人权利,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区分。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个人后,包工头未予发放并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挪用款项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鉴于农民工往往欠缺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基础上,还要多渠道推动追缴欠薪。行为人的亲属自愿筹措资金为其支付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愿意垫付的应予支持,同时要关注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财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欠薪治理,化解社会矛盾。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劳动者众多,承包过程中容易发生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及时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注意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还要结合案件情况,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开展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教育、警示、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企业合规守法经营。